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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典型案例

發(fā)布時間:2018-11-08閱讀次數(shù): 次

 

        一、涉黑犯罪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聚眾斗毆罪】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3、【尋釁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4、【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5、【過失致人重傷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6、【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2號)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shù)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發(fā)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fā)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fā)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fā),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qū)域或者行業(yè)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二、典型案例

        1、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鎮(zhèn)董寺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狄治民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1997年至2017年,狄治民依仗家族勢力,暴力破壞選舉,違規(guī)發(fā)展黨員,長期把持操控村級政權;隨意毆打辱罵村民,敲詐村民財物;利用手中權力包攬村里大小工程;長期霸占村小學操場,導致學生多年無法上體育課;坐地起利,隨意設卡強行收取過往車輛“補償款”;以停電相要挾,強行向施工方供應劣質砂石,從中謀利;以債務糾紛為名,強行私扣施工承包方車輛,法院判決后仍拒不歸還;多次威脅圍攻鄉(xiāng)政府、煙站工作人員,破壞煙葉收購秩序;以取消低保相威脅,強迫貧困戶為其勞動,動輒拳腳相加;到貧困戶家里“理直氣壯”地拿走上級送的慰問品;弄權使絆,村民到村委蓋章辦事被迫向其送煙送錢;虛報冒領、侵吞克扣退耕還林、沼氣池建設、村衛(wèi)生室改造、人畜飲水工程、糧食補貼、村保潔員工資等各項惠農扶貧資金;千方百計拉攏腐蝕黨員領導干部,撈取盜取政治榮譽。

        狄治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該案涉及的56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均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等處理。其中,洛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紅武,縣林業(yè)局原黨組副書記、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zhí)法局)原局長韋曉樂,縣環(huán)保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孫海報,興華鎮(zhèn)原黨委書記任元生等4人在先后擔任興華鄉(xiāng)(后改為興華鎮(zhèn))黨委書記期間,以及洛寧縣公安局景陽鎮(zhèn)派出所原所長蔣小軍、縣公安局拘留所原指導員付建偉等2人在先后擔任興華鎮(zhèn)派出所負責人、所長期間,因包庇、縱容狄治民涉黑犯罪團伙,同時因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不力,洛陽市政協(xié)副主席、洛寧縣委原書記孫君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洛寧縣委書記張獻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鄧勇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1年9月,武漢市公安機關通過對一件群眾舉報線索入手,經過深入偵查成功打掉了以武昌區(qū)向陽興達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鄧勇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案主要情況是:

        2004年伊始,鄧勇軍伙同鄧傳羽(因另案已被判死刑)采取暴力手段將張華、鄧家華開設的賭場強占,并糾集犯罪嫌疑人嚴海霞、張志均、高山、鄧傳雄及張志發(fā)等社會閑散人員,公然在洪山區(qū)向陽村上張家灣一帶開設賭場,非法斂財,逐步形成以鄧勇軍為首的犯罪團伙。

        2007年鄧勇軍采取不正當手段,進入武漢向陽興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后,采取排擠、打壓等手段,逐步擔任興達公司董事長。鄧勇軍以老大自居,目無法紀,把跟隨自己一起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熊庭漢、嚴海霞、彭華志及鄧傳雄、張志均、張志發(fā)等社會閑雜人員安排在公司的主要崗位或成為自己的主要打手,對不順眼的事、不聽話或有礙自己的人采取以打開道,私設公堂,任意施暴,以達到稱霸一方的目的,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務、容留他人吸毒、開設賭場、職務侵占、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作案30余起,致1人死亡,多人受傷的后果。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洕?、生活秩序,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p>

        2013年12月1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鄧勇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開設賭場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其余11名黑惡成員分別被依法判處1年10個月至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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